交通事故锁骨骨折能评伤残吗

2024-11-20 14: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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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病人在锁骨骨折的预后,严重的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话,则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做鉴定的。

如果该疾病被确诊以后,严重的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话,那么在相关的医学鉴定下,可以评定伤残的等级的。并领取和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的。但是病人积极治疗的话,是可以避免伤残发生的。

如果想要更好的治疗锁骨骨折的疾病,要尽快的去当地的正规的县级以上的二甲或是三甲以上医院门诊来进行治疗。只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综合治疗后,该疾病的伤残几率才会降得更低的。

扩展资料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参考资料交通事故百度百科

回答2:

可以评

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的,评残是按照骨折三个月以后并且骨折愈合后的肩关节功能情况评残的,按照实际的工作经验,锁骨中外段骨折手术内固定的,一般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内侧骨折并且未行手术治疗,则可能性较小。当然最终还是要以鉴定机构检查的肩关节活动功能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伤残鉴定标准

回答3:

那么如何简便通俗的理解国家伤残鉴定的标准,如何心中有数的了解锁骨骨折伤残鉴定不同结果的形成原因,以及如何认识伤残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相信看过本文后应该有一个清楚的把握。一、伤残鉴定的两个法律概念伤残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这里要强调两个概念,一个是司法鉴定制度,一个是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制度属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必须执行的,是不能改变的。司法鉴定结论不等同于法律规定,它只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完成的一项具体工作结果,既然是工作结果自然就可以进行工作评价。也就是说伤残鉴定结论本身是存在准确与不准确、满意与不满意的客观差异的,对于伤残鉴定结论不服是可以提出肯定与否定的当事人意见的。如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不是最终判决一个道理。二、伤残鉴定的标准理解伤残的定义最通俗、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因为身体受到外来伤害而导致的不同程度身体残疾,即受伤后受伤部位经治疗及功能训练仍不能恢复正常功能或原有功能水平并由此带来的生理功能影响,这个生理功能影响又因为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10个等级。锁骨属于人体的骨骼系统,骨骼系统的基本生理功能是支持、保护、运动、造血。从生理角度认识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其一、支持功能影响评残多见于脊柱损伤和脚弓损伤;其二、保护功能影响评残多见于颅骨损伤和多根肋骨损伤;其三、运动功能影响评残多见于关节部位损伤;其四、造血功能影响评残多见于儿童及青少年的骨骺损伤。股骨干骨折和胫腓骨骨折是交通事故的常见骨折,因为交通事故的受伤部位多见于下肢。股骨干骨折和胫腓骨骨折的生理功能影响,取决于治疗结束后双下肢长度相差在2公分以上,因为这种情况下当然影响人体的支持、运动功能,进而影响人体的正常生活和正常劳动。锁骨不具备支持、保护、运动、造血生理功能,锁骨骨折治疗后即便存在对位不良,同样不影响人体的支持、保护、运动、造血生理功能,所以锁骨骨折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构成伤残。三、锁骨骨折伤残结论的形成原因锁骨骨折能够评定伤残基本上都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治疗后,在钢板没有拆除之前进行伤残评定。此时因钢板在体内的被动牵制,肩关节活动度相应受到限制,由此鉴定书以关节活动受限进行伤残评定。同样情况,如果骨折愈合后拆除钢板并辅以相应恢复训练,则体内异物的被动牵制及关节活动连带限制的影响就不复存在,即锁骨骨折伤残评定的理由一并不复存在。四、锁骨骨折的常见类型及治疗锁骨骨折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稳定型和不稳定型两个类型,稳定型即骨折断端没有分离的骨折,常见的有撕脱性骨折和线形骨折。不稳定型骨折指断端分离的骨折,常见的有移位性骨折和一根骨形成三块以上的粉碎性骨折。撕脱性骨折和线形骨折根本就不需要手术,单纯的移位骨折如果是我自己和我的家人我不会选择手术,粉碎性骨折要根据情况选择手术。锁骨稳定型骨折的治疗原则首选的应该是绷带外八字固定的非手术保守治疗,这一点学医的都应该非常清楚,但事实上这类情况确实有很多都进行了外科手术治疗。在锁骨骨折伤残评定问题里多提了一句锁骨骨折的治疗,是因为锁骨骨折伤残评定问题提的人多,锁骨骨折的治疗方法选择问题提的人少,而我认为这个问题同样也应该引起充分的注意。五、锁骨骨折伤残认识的解释如何贯彻国家一直提倡的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尽可能的把繁复的东西变成老百姓能够看的明白和接受的道理。道理清楚了,问题就好解决了,这是和谐社会的需要,这是社会公正和进步的需要。当然我必须补充的是,物是死的人是活的,我不会也不可能把伤、病这类存在变数的问题说的过于绝对,因为任何事情都可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这里我谈的是普遍性问题,希望带给大家的帮助是,多一些认识、多一些思考、多一些专业咨询。

回答4:

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的,评残是按照骨折三个月以后并且骨折愈合后的肩关节功能情况评残的,按照实际的工作经验,锁骨中外段骨折手术内固定的,一般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内侧骨折并且未行手术治疗,则可能性较小。当然最终还是要以鉴定机构检查的肩关节活动功能情况确定。

回答5:

锁骨骨折一般不具有评残基础,但是如果骨折程度较为严重,骨折位置距离肩关节较近,且骨折恢复后影响到了肩关节的功能,经测量后肩关节功能丧失达到一定比例,也可能构成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