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三、这种纠纷的焦点,是”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该解释规定在起诉前取得,但依照”公平原则“,因为一旦实际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出卖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取得,应当视为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你咨询的律师可以说是懂法的,但本案的决定权,应由法官确认。
起诉前是指原告将起诉书交到法院之前,不包括以后的诉讼阶段。
起诉前就是起诉前,已经进入诉讼过程了,显然就不是起诉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7号: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条的意思是,出卖人卖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起诉前应该是买受人提起诉讼前而不是整个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