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老师:我单位是上海地区的外商独资的房地产企业,我们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如可以扣减请老师具体说明一下实际该如何操作:是每年预缴的土增,在每年的所得税清算时扣减?还是要等整个楼盘清算时? 答: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上述国税发[1995]15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取得预售房屋收入是按预收款乘以当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或按其他合理办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一般来说,当地确定预售款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时,已经将这部分预售款所预缴的相应土地增值税考虑在成本费用率中,因此,不再单独扣除这部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待企业将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时,再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或应补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