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关原则
一、下列地方得设立海关机构:
(1) 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
(2) 国界火车站和国际联运车站;
(3) 陆路边境及国界江河上准许货物旅客出入国境的地点;
(4) 国际航空站;
(5) 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
(6) 经中央人民政府特许货物出进口的地方。
扩展资料
依下列条件分别设立海关(或关)、分关、支关:
(1) 凡经常有大宗出进口货物(包括国际邮包及旅客行李在内)的地方或经常只有数量较少的出进口货物(包括国际邮包及旅客行李在内)但有政治经济重要性的地方,设立海关(或关);
(2) 凡经常有数量较少的出进口货物(包括国际邮包及旅客行李在内)的地方设立分关;
(3) 凡不经常有出进口货物或经常有而数量很少或对国外出进口贸易只有局限性的地方,设立支关。
参考资料来源:临沂兰山区法院公共服务网-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
(二)设关原则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目前,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8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在遗出境口岸地设立海关是《海关法》的需要,也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国家职能正常履行的需要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主要是方便相关企业更为及时便捷地办理海关事务,是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顺利发展,这种情况多由当地政府和当地海关通过沟通协调而设立。
一般在进出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场所以及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设立隶属海关或者办事处办理具体通关手续,履行海关的监管等职能,接受上级海关的管理。
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是指各直属海关关区范围以及隶属海关的辖区以和相应的行政区划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和行政区划之间并没有必然的一致性关系。这种设关原则赋予了海关总署较大的设关权限,可以依据国内通关业务量等指标有效地设立关,促进进出境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但是在实际中,绝大部分海关的设置考虑了与行政划的一致性。
海关的设关是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不是只有沿海城市才有海关,比如内陆的沈阳也同样设有海关,海关的管理体制实行的垂直的领导体制,最上面是海关总属,然后是直属海关,最后是隶属海关,现在全国有41个直属海关,上面举的例子,沈阳就是一个直属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