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章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五条规定:(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有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