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超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的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超员未达20%以上的扣6分,驾驶其他车型超员超员20%以上的扣6分,驾驶其他车型超员超员未达20%以上的扣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第三点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第三点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第一点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