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一处房产要立遗嘱给孙子该怎样写啊

2024-11-02 1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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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胡先生夫妇曾资助父亲胡老伯购买了一套公房,当时父亲答应百年后房屋归胡先生夫妇所有。后来胡老伯却立下遗嘱,表示在其故世后该房屋归孙子所有。于是胡先生夫妇将父亲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他们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胡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995年3月,胡老伯买下了他和老伴一直住着的老公房,产权人登记为胡老伯。购房时,儿子胡先生和儿媳提供了部分资金给胡老伯,为此胡老伯曾承诺此房产权在其百年后归儿子儿媳所有,并将房产证交给胡先生保管。去年,胡先生把他的户口迁入该房,可没多久,胡老伯将房产证书挂失后补办新证,并立下遗嘱,表示在他故世后将他在房屋的产权份额遗赠与孙子小强。胡先生夫妇认为,他和妻子出资购买了该住房的产权,父亲胡老伯曾立下字据,表示该房系胡先生夫妇出资,由父母居住,因此最终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属归他们夫妇所有。可在母亲去世后,父亲竟立遗嘱将房产另作安排,现诉请法院确认他们夫妇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胡老伯不同意儿子儿媳的诉讼请求。他辩称,当时他以公积金及向儿子所借的款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产权人为自己。购房后确有将产权给儿子的想法,但鉴于儿子对待他的种种态度,现在不想将房产给儿子。法院认为,原告表示此房的购房款均由两原告支出,但即使是由两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原告并非该公有住房同住人,无权主张产权。原告提供的协议仅系被告承诺将住房赠与两被告的意思表示,但由于产权未变更登记,在赠与标的之产权未转移前,原告也无权主张产权。现两原告主张通过其出资而取得房屋产权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回答2:

最好去公证处公证一下。那里有现成的格式。否则的话是无效的。

回答3: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立遗嘱人现有财产如下:位于 的房产一套,为防止立遗嘱人继承人在本人死后因该财产产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
位于 的房产由***继承,其他人不得争夺。
委托***为本遗嘱执行人。
以上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