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假签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是否为客户的签名,如果被该客户否认签收人与其法律上有关联,进而否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法院可以要求签收人对否认的事实举证,或者要求其提交的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如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综合相关证据,认定签收人与被诉向对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