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老师提问,会计事务所为什么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024-11-18 12: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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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都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合伙制又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等不同形式。

  (2)根据大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和个人所两种组织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像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华开展业务采取了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有限公司的形式。
  2012年5月,财政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要求其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于2013年1月改制完毕。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

  (3)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律所和会计所多采取合伙形式,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一个方面,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迫使其在执业中更加谨慎小心,也更容易取信于客户。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税务上的,合伙制有税收穿透的优点,合伙人不用像公司股东一样在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双重纳税,特别适合以人为核心资产的中介结构。

回答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为了明确对责任的分担,这是它和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的地方。
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以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审计等专业服务的机构,而且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于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需要明确,如果个人有错误,其他合伙人没有错误,是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只需要以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没有错误,就是有限责任。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