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发给职员的过节费税前处理问题?

2025-02-25 22: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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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把过节费做成福利费是不对的,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为详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至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回答2:

逢年过节发给职员的过节费做成福利费是对的,福利费不超过工资的14%部份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税后列支,会计处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