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有利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用证单位更加快速、准确地甄别持证人身份,为公民参加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助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但提取指纹不利于公民权利。
扩展资料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身份证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自愿原则录入指纹信息。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都要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录指纹须自愿 禁止强制提取指纹
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群众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录入指纹信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禁止强制提取指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指纹身份证
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系统更加安全,使用更加便捷。
1、具有更强的安全性。社会用证部门仅凭相片辨别持证人,难以对人和证进行准确无误的一致性的核验,无法防止公民丢失、被盗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2、具有更强的防伪性。有利于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更加快速、准确地甄别持证人身份,为公民参加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
3、具有更强的辨别性。每个人的指纹是唯一的,而且终身不变。人的相貌会随着年龄的增加发生较大改变,有时候造成识别困难。
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为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