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
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停电在电力法和用电管理条例,停水在物业管理条例,停气在供暧条例中。不过民法通则是母法,在它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出有约定的。
我曾经在二建的施工管理那本书中看到,有一章专门讲工程索赔这方面的内容,也有一道案例考试题是说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突遇暴雨,造成挡土墙和施工机具损失,泥巴涌满工地,施工方如何向建设方提出索赔要求,好像是11年还是12年的市政工程中的一道考试题吧,你找来看看。
可以索赔。对于具体损失,要看有无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要看具体的数额,即实际损失额,同时也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相应的拖延工期的损失。可以考虑要对方赔付多支付的人工费(工人工资)。当然,从合作角度考虑,建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希望将矛盾扩大。祝你生意兴隆。
出处为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该示范文本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2013版已删除提问中的相关规定,赋予合同当事人更大自主权。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规定: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