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案例分析

2024-11-14 11: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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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例分析1: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家老实,没有声张。(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分析与答案:
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1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2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3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4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5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船证据、实物证据。

案例分析2: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1989午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当口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郝大海要求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运用自认规则,认定事实存在,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说明何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如何?本案如何运用自认认定案件事实?

分析与答案:
(1)所谓自认,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对事实的承认,即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在有关诉讼文书上或言辞辩论中,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做出不予争执的表示。自认可以分为诉讼内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自认的后果和除外情况、对拟制自认、代理人的自认和自认不可撤销原则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枧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自认规则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主张免除举证责任。
(2)就本案而言,原告诉称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接到原告的挂失申请电话以后答应为其办理挂失手续而没有办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对于原告的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予以承认但辩解:原告是个体户,个体户存款不属储蓄范围,不适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有关存款函电挂失的规定,因此,主张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承认对方陈述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根据自认法则,原告就无需对其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被告的自认导致了原告的免证。又由于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所以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结此案。

案例分析3: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于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分析与答案:
(1)物证有;A被害人的尸体;A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案例分析4: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
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问:(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分析与答案: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回答2:

1,甲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和供述,乙妻子和丙姐姐的口供属证人证言,赃物属于物证,失主证言属于被害人陈诉。2,甲,失主,以及乙妻子,丙姐姐的口供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赃物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间接证据。楼上说的是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区分。

回答3:

1.法定证据为甲的供述和辩解,赃物.2.甲的供述和辩解,赃物为直接证据,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为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