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纠纷,现在都进行调解。不仅起诉前调解,起诉后开庭前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即使到执行阶段,也能进行执行和解。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简单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诉讼中间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法院依法确认,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1、诉前调解。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5、社会化调解。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7、庭后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庭审结束后,判决下发前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至于属不属于重伤害,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因为直接涉及到定罪与量刑的问题,所以,必须要进行刑事司法鉴定,才能确定。
不过有些观点还是值得商榷的。在成文法国家中,法律就是法律,司法实践就是司法实践,两者是不能混同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先知说的庭前调解的情况,不过在刑诉法理论界至少止今还没有达到一个统一的认识。
其中,一种观点,就是先知主张的观点。
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刑事中的调解都必须是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民事部分虽然是“附带”的,但不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还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中,民事部分的处理和刑事部分的处理,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设定来看,实际是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的。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调解,调解成功时,由自诉人撤诉从而终结民事和刑事两个部分的诉讼程序。而在在刑事诉讼中,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未经开庭审理是很给确定被告人有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实际上,罪与非罪对调解时双方的心态的影响也是存在的。更何况明明罪当提起公诉,依法严惩的犯罪行为,但介于当事人在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结果,而实际上不是影响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应当界定在开庭审理后进行比较适宜。在下,比较接受后一种观点。但理论界的观点,毕尽只是观点,目前还没有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所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应当是不可动摇的。
部分情节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也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