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2024-11-18 16: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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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虽然是同一集团下的子公司,但各自属于各自的经济独立体。税收具有属地性原则,所以,两者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在涉税核算上独立分开。税收涉及地方财政利益的分配问题。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得按销售固定资产处理。
税法中规定销售使用过的车辆等如售价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不需要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2009年以前,增值税尚未转型,仍然是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你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未经抵扣过。所以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方正常申报纳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根据收到的普通发票,入帐,不涉及进项抵扣。
子公司和分公司区别
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1、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设立为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公司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 其他税种的影响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他地税,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缴纳。
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回答2: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帐务处理,总公司会计分录:

借:拨付所属资金--固定资金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分公司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上级拨入资金--固定资金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无需其他账务处理。

回答3:

如果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得按销售固定资产处理。税法中规定销售使用过的车辆等如售价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不需要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