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松原教育局审批的营业执照在长春办学是需要再次提交审批,不能直接开设的。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