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属国家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属于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属于机关非法人。县级支行是上级行的派出机构,行员制事业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属于行员。国家编委只给了人民银行总行的员工国家公务员编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的行员制,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是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现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各分行的级别都是一样的,均为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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