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力强制要求劳动者加班,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而且加班时间也是有相应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但同时也存在员工不得拒绝加班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没有权利,但你去劳动者协会去告,也是浪费时间,费时得到的钱也少,之后老板不让你做了
按劳动法是没有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