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凡构成猥亵儿童罪的,除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特别情节之外,一般的均只按该条的第一款“从重”量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等部门于2013年10月23日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的第25条规定了如下内容,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摘选〕。从该规定可见,对犯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基本与《刑法》237条的罪状内容对接,只是着重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犯本罪更作从严惩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