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个人帐户转入业务1、 个人帐户由外地转入时,必须本人申请,具备长沙市户口,接收单位同意,且接收单位在我市已参保,并报申报科审批。2、 如果社保机构同意接收,便向对方社保机构开出接收函。符合接收函要求的转移单方可接收,未经同意或未按要求转入的,我中心不予接收。如果资金已转入我中心申报科,由财务科退回原处。3、 转入单一式两份,外省基金转入,财务科核实到帐后方可受理。签收后,转入对象留一份,征收科留一份。4、 申报科登录后,由财务科根据基金转入情况登记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