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从最高检方面获悉,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修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新的《规定》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刚性和权威。该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案财物怎么处理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该规定采用人性化执法方式,尽可能地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侦查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损失。”上述负责人解释。
根据《规定》,三种情形下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应立即解除。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这三种情形是,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