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木结构是什么样的发展形式?

2025-03-07 01: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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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木构建筑中还出现了若干加强结构的手法,如在内外柱之间施用穿插枋,在内檐通柱之间施用跨空枋,从而加强了柱与柱之间的水平联系,可防止柱子产生倾倚;在七架梁或五架梁等长跨度的荷重梁下附加随梁枋,可提高梁枋的负荷能力;在内檐金柱两侧加抱柱,可增强榫头的抗剪应力,这都是前所未见的新东西。宋元时期结构复杂的襻间改为檩垫枋三件、用柁墩代替驼峰,从而简化了构件,使节点更加简单而牢固。所有这些技术改革,对于加强建筑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都卓有成效。

此外,明清建筑在大木作施工中,还广泛使用各种铁活。如使用铁箍拼攒柱、梁,使用过河和拐子加强梁柱节点联结,利用铁吊挂来悬挂天花等等,对于加固木结构的整体性都起着很大作用。

不过,明清时期的木结构,从官式建筑来看,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构架的整体性加强了,以太和殿和大乘阁为例,无论是殿或阁的构架体系都很明确,节点简单牢固;斗拱中特别是平身科,由于几乎没有多大结构机能,所以比例可以减小,构造更加简化;但另一方面,却再没有金元时期那种灵活处理空间和构件的方法,构架死板僵化;而梁的断面由3∶2改为5∶4的比例,不但断面不合理,而且加重了梁本身的静荷重。

这种矛盾现象是木构架结构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木构架结构体系,经过三千年的发展、由简陋到成熟、复杂,再进而趋向简化,过程是很明显的。明朝的官式建筑已经高度标准化、定型化,而清朝于1733年颁布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则进一步予以制度化。建筑的标准化标志着结构体系的高度成熟,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结构僵化。如《做法则例》就把所有建筑固定为二十七种具体的房屋,每一种房屋的大小、尺寸、比例都是绝对的;构件也是一样。这种绝对化势必导致矛盾的另一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