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不年检会产生什么后果

2024-11-06 17: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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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以内,公共就业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或联系上后未进行求职登记又未达到注销条件的由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身份暂为冻结,并注明冻结原因。取得联系后,本人进行求职登记的予以激活。

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证明

回答2:

  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发放管理通知》已正式下发。《通知》对《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发放对象、申请程序、管理办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下岗失业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检,对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予以作废。

  据介绍,《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申请者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机构应完成审核工作,并在下岗失业人员所在街道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登记造册上报县级劳动保障机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

  《通知》要求,对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后,如果其应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未满,可持《失业证》、原单位退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发证机构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重新认定。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回答3:

失业证每年都要到村上去盖章的,如果没有盖章,建议你去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