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规定必须引起财务人员关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两种制度。这两种信息公示中的内容,都与财务人员工作密切相关。其中第九条为企业年报公示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条为即时公示的规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企业应当自这些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在实务处理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权转让和实缴注册资本到位却没有在20个工作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因为承担企业信息变更工作的人员一般为企业会计人员或办公室人员(大中型企业可能有专门的法务人员负责)。很多时候,企业会计或企业办公室人员不了解公司股权是否转让,也没有参加股东大会等,造成财务人员掌握的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对称,这样就会产生企业股东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而企业财务人员无法获得有关资讯并延误企业信息公示的情形。从2014年10月1日以后,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而影响企业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