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三证合一”企业无需再跑“五证合一”,《通知》中有规定指出,已依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再申请“五证合一”登记,由所在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到统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
2、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是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3、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与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按照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且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统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6〕53号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国务院出台相关通知,明确对于已经办理过三证合一的企业,是不需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的。
公民只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就可以了,无需再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五证合一”。
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
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