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自己找伤残司法鉴定机构吗

2024-11-06 0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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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案是不行。
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四种委托主体。
第一种是事故处理部门委托。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事故科来处理,也有一些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比如在小区内,可能是由派出所来处理。因此,伤者可请求承办交警或民警开具司法鉴定推介委托书。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伤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自由便捷,效率高。
第二种是法院委托。伤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由立案庭先行委托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伤者去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启动案件审理程序。这种方式周期长,程序较为繁琐,但正因为必须经历种种费时的法定程序,也同时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让各方对于该鉴定意见书均没有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三种是共同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当事人经过协商,可以共同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对于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领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多会采用公交公司与伤者共同委托鉴定的情形。
最后一种是由律师事务所委托。由于律所不代表肇事方利益,极可能成为对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理由。法援律师提醒,不到迫不得已一般不采用此种委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