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为引资勘查的一片热土,2003年,在云南投资矿产勘查开发的外国公司有35家,勘查项目48个,共投入资金1.7亿元人民币,并取得了找矿的突破性进展,列入“十五”期间的重大成果。这些与云南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勘查、遵循风险勘查的市场规律、努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一系列努力分不开。
一、法规建设
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二、政策规定
云南省形成了几项与国际惯例接近的政策规定。例如,外商对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权;地方的利益体现在外商企业上缴的属地方税种的税费中;明确了合作方式和办证程序,实施“一站式”办公;不要求国外投资者本身具备勘查资质;严格按《矿产资源法》和3个配套法规,办理探矿权的登记,按地质勘查的客观规律,处理好招拍挂的范围,以较低的准入条件,鼓励外资投资;减少对探矿权二级市场运作的行政干预等。
三、矿业秩序
保持对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把违法开采遏制在萌芽状态,维持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矿业权的安全,营造良好的矿产勘查投资环境。
四、信息服务
提高资料信息的可得性,为投资者提供矿业权信息系统查询、矿业法律法规咨询,提供1:5万~1:100万各种区域地质、物探、化探资料,只收取工本费。提供未列入保护的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料查询。
有的国外矿产勘查公司,形象地形容云南省为“矿产勘查投资条件有利的高值异常区”。云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这些做法,创造了有利于矿产勘查投资的环境,对其他省区做好矿产勘查的对外开放,包括对国内地勘单位和勘查投资者的开放,有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