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可以兼任出纳的工作吗?

会计可以兼任出纳的工作吗?
2024-11-16 10:44:2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会计不可以兼任出纳的工作。会计和出纳是两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会计主要负责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而出纳主要负责日常资金收支的工作。《会计法》有明确规定,从事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少小公司为节约人员成本,还是选择铤而走险,登记挂名时,是两个不同人的名字,而实际操作时,却是让同一人身兼两职。
会计人员平时负责的是分类账的登记、收支原始单据的复核和收付记账凭证的编制,而出纳则专注于现金的收付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签发银行有关票据和日记账的登记。
两个岗位往往可以互相牵制、监督,避免贪污受贿、账目不清等情况的发生。一旦出现管账、管钱的为同一人的现象,公司账目上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及时被发现。
因而,将两者分开,是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护财产安全、增强会计数据可靠性的重要条件。
会计的概念
所谓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
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会计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工作人员是进行会计工作的人员,有会计主管、会计监督和核算、财产管理、出纳等人员。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会计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

回答2: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有关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对出纳员的岗位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制度,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存款账户和债权债务账户经常要发生钱款的相互划账。出纳员既存款的收支,又管理债权债务的往来登记,造成钱款收支和债权债务账户之间失去了制约,出纳员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利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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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