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的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工作地点,原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遇到公司经营地址变动,申请劳动仲裁的话,一般劳动局会进行调解(公司按情况调整你上班时间或加你一点点交通补助。),调解不成开庭仲裁的结果,一般会支持合同约定地址。
2、违约金按你入职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已经很明确了。
3、安排“出差”的理由比较牵强。主要看你的主要工作岗位和你的岗位职责约定。
这个要看具体的合同。
我大概分析下,如果你合同订立的工作地方是A,现在公司搬迁去了B,
A和B是两个城市,这种情况就属于比较重大的劳动合同变更,导致你不能继续履行工作。
然后你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你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但如果,你合同订立的工作地方是A,现在搬迁去了B,
而B只是A市的一个区,那劳动合同就没有变更,你就得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从你大概的描述来看,应该属第一种情况,所以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第二点 你说的对 第一点看你合同上的工作地点是怎么写的,如果写的是惠州,那我觉得你还得服从公司的安排……
具体问题是有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进行仲裁。应该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没有!我是搞人事的!人家没有开你啊,是你自己不想做了,公司搬迁是正常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