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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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根据 国税发[2008]3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确定可以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
根据 国税函[2009]37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继续明确了不能核定的特定纳税人。
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除了377号文规定的不能核定的范围,其他企业都可以被考虑核定征收,各个地方还会有当地的要求。基层局通常把连续亏损的企业,收支情况不好管理的企业(如餐饮,服务等行业)作为核定征收的重点。而且核定征收是考核的指标,低了不可以的。
企业在接到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如果不按时作出回应,税务机关也是可以核定征收的,与你企业的税收管理员沟通一下,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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