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办异地身份证。
广东异地身份证办理对象:
在广东市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海南、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浙江、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河北、山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连同广东省在内的27个省(直辖市)的户籍居民。
也就是说,内地各省份、省内异地离开户籍地在广东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满足异地办证的条件下,均可在我市居住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印发的上述意见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
1.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可以办理的情况:
(1)身份证到期换领
(2)身份证丢失补领
(3)身份证损坏换领
注:不可办理身份证首次申领、临时身份证申领
办理材料
1、到期、损坏换领的,需要带上原居民身份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广东省居住证或就读证明、《广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丢失补领的,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居民身份证的,须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广东省居住证或就读证明、《广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收费标准
现场申请办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每个城市指定不同的派出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住证。
发证时限:
60天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印发的上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