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一个人擅自主张用作抵押。于是,将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记鉴定,索取了房屋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抵押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而张亮用房产抵押贷款时,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房产抵押登记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缺乏抵押必备条件,最终认定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