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2025-04-08 07: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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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具体而言,有以下这些权利:
1、决定委托事项的权利。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的权利,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若受托人希望转委托的,也应经委托人同意;
3、对委托事务的知情权,在委托过程中,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报告;
4、披露委托关系的权利,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5、要求赔偿的权利,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的,有权要求赔偿,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有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回答2: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