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几个基本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遗嘱所述内容必须真实、清楚。
2.遗嘱内容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照顾没有劳动能力的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如,胎儿、长年生病卧床的老人、病残人等这类合法继承人。
4.无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录音或视频遗嘱等,遗嘱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具备以上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
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生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遗嘱内容合法,1、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2、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形式合法,具体形式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符合以上实质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百年以后有效的,所以在订立的时候要十分注意,避免将来无效。你可以考虑一下中华遗嘱库,先做一下咨询。这个机构立的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是有保障的。
经公证处公证以后就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