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金不到位的后果是: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该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资料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举个实际例子:某公司共2个股东,章程规定:股东王×出资6万,分3期,每期分别出资3万、2万、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股东张×出资3万,分3期,每期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
登记之后跟着就是监管的问题,登记的内容、标准不同,也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差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
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这一条肯定会成为我们监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时也是最实用的条款,但对于前文所述的股东出资有关登记事项的两种登记方式,实际应用上述条款时也有许多情况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