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itute和institution在做名词时,有何区别?

2024-11-07 13:47:46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institute是比较实意范围相对小的明确的名词
institution是一个较抽象的名词.用途更为广泛.

institution这个词的词根institute是从拉丁语institǚt-um和instituěre而来的。
作为一个名词,institute含有purpose,design,established等意。

当institute变为一个抽象名词 institution之后,其基本含义有:“the giving of form or order to a thing;orderly arrangement; regulation; 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 system; constitution; 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 or other element in the political or social life of a regulative principle or convention subservient to the needs of an organized community or the general ends of civilization”等义。

正因为 insitution一词有着如此宽广、模糊且非常抽象的种种含义,从15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往往把习惯(usage)、习俗(custom)、惯例(convention)、传统(tradition)、社会规范(norm)等等都包含在instituions这个词中。例如,韦伯(Weber,1978)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中,就曾使用过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legal institutions两分法。由此看来,韦伯显然是把惯例视作为一种institution的。诺思也在一个较宽泛的含义上使用insitutions一词。
既然英文institutions有如此宽广、模糊和复杂的含义0.4,用现代汉语中的“大制度”(即“社会制度”含义的“制度”)来对译它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现代汉语中的狭义的“制度”(即一个组织、团体或社群中为大家所制订出来并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含义的“(小)制度”)又涵盖不了英文institution一词如此宽广的含义。因此,我们不得不寻找其他的中文词来对译它。

这里应当指出,如果说现代汉语中的“制度”一词不能完全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宽广的含义的话,古代汉语中的“制度”含义却好像恰恰与之相对应。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考究,在古汉语中,“制度”一词意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礼俗、规定以及立法等等。如在《易·节》中就有“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说。宋朝王安石在《取才》中也曾说:“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也必习典礼,明制度。”《汉书·严安传》中亦有言:“臣愿为制度以防其淫。”从上引论述中,可以看出,古汉语中的“制度”一词,不仅涵盖韦伯所说的“legal institutions”和哈耶克所说的社会的“规则系统”,并且其中的“礼俗”的含义显然又能涵盖英文中的practice, usage, custom 和convention等等如哈耶克所说作为种种事态(state of affairs)的“秩序”。然而,这里的问题是,我们生活在“意识形态化”的现代社会中,是不能在古汉语的意义上来使用“制度”一词的。因此,尽管古汉语中“制度”的原义近同于英文中的institution,我们却不能以此作为把英文的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度”的根据。

以上我们只是考究了英文institution一词的一重含义。除了这一基本含义外,这个英文词还有其他多重含义。这个词另一个常见的含义就是组织机构。譬如,一所大学、一个研究所、一家医院、一个教会,甚至一个国家机关和市政委员会均可以被称为一个institution。从这种含义上来说,institution是指一种有形有体、有建筑物和设备,并有人在其中活动且这些人遵守着某些活动规则和行动程序的组织机构。0.5

除了我们上面所考究的两重含义外(许多经济学家如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Commons,1934)就区分不开上述这两种含义的institution),institution在英语国家的使用中还有其他多种多样的含义。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上市,而另一家银行、财团或信托公司购买了这家企业的股票,那么,这一银行、财团或信托公司就被称为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法人投资者”。这里,institution显然就是意指“法人”。除此之外,institution在英文中还被常常用来指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职位。譬如,在克林顿(Clinton)的性丑闻被炒得沸沸扬扬期间,美国媒体就经常使用“the institution of presidency”一词。这里的institution显然就是指总统职位。另外,据美国经济学家Daniel

在对英文的institution一词作了上述繁复的语义考察之后,我们似乎又应该回到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那里去了。略有些当代西方哲学知识的人都会知道,在维特根斯坦的晚期哲学阶段,他彻底推翻了自己早期逻辑哲学中的精美的奥古斯丁(Augustine)式的图式论(即语言中每一个词(概念)都标示着现实中的一种对象(性),因而二者有着—一对应关系),从而把语言视作为一种“游戏”(即gain)。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1967,§ 43)有一句名言:“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把维特根斯坦的这句话说白了就是,与其我们繁复迂回地去考究一个词(概念)的含义,还不如去看人民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使用这个词的。具体到institution这个英文词本身来说,我们与其去苦思冥想地领悟和揣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级的经济学家们是如何界定这个词的,还不如去看讲英语的国家里的人民大众是如何使用这个词的。0.6谈到这里,使我们想到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当于中文的小《新华字典》)对institution这个词的界说:“an established law,custom,usage,practice,organization”(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定义实际上取之多卷本《牛津大辞典》中的一意)。这个解释最简单,却一下子道 出了这个英文词的最基本含义。如果我们把这一定义拆解开来,并从后面的构成词往前看,也许更能体悟出这一“大众使用法”之界说的精妙。在这一界说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显然是指上面所说的institution的第二种含义,即组织机构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行事方式(practice)、一种习惯(usage——请注意这里不是指英文中作为一种人们行事的心理定势的“习惯”,即habit)、一种习俗(custom)、一种法律(law)即“(小)制度”。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即使单从这一“大众使用法”来看,用中文的“制度”一词来对译institution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如果说,中文的“制度”能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法律层面的含义的话,它却囊括不了其practice usage和custom等含义。因为,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中的种种行事方式、习惯和习俗等只是一种事态、一种情形,或者按哈耶克的术语来说是一种“自发社会秩序”,但并不是一种业已确立、建立或制定出来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即中文的狭义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现在使用“制序”这个词,就可以较好地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的多种含义。“制序”一词中的“制”,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建制”、“制度”和“规制”等多重含义,而其中的“序”又可以理解为“秩序”,从而把英文institution一词中所包含的practice, usage, custom,convention等多重含义囊括其中。这是笔者主张用“制序”一词来对译英文institution一词的主要理由。因为,用“制序”来对译英文的institution,一方面可以使我们避免常常发生的它与现代中文意识形态化的“社会制度”一词中的“大制度”(regime)“剪不断,理还乱”式的混淆,另一方面又能较好地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多重且宽泛的含义。

http://www.beiwang.com/a/Article.asp?ArtID=258

回答2:

前者表示学会 学院 协会
后者是公共机构,协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