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是在描述了基本事实及诉讼当事人的观点后,由法院对基本事实及诉讼当事人观点的态度。法院通过“本院认为”向当事人及外界表达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观点以及对诉讼当事人观点是否采纳。“本院认为”是在为“判决如下”做铺垫,告诉当事人及外界,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如下”,告诉当事人“判决如下”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因此,“本院认为”及“判决如下”应当是一致的,基本上,看完“本院认为”后,就可以基本判断出法院会怎么定案了。“判决如下”就是对“本院认为”的总结。因此,“判决如下”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表态,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同一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是法官对认定的事实分析和描述,“判决如下”是对争议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结果。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内容,也不应该会有矛盾。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不存在哪个为准的问题。
本院认为是法院对事实的归纳认定,真正的判决内容为“本院判决如下”内容,只有判决如下部分的一、二、三才是执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