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错了吗?

2025-04-05 17: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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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消息甫出,在公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时评高手们更是热评此事。但到目前为止,我看到的观点基本有两种且截然对立:一种是强烈反对司机和售票员的做法,一种是完全支持他们的做法。   在反对的声音中,立意又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受侮辱者应当积极作出自卫反映;有人认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一种奴化心态,它不仅对被打骂一方造成人身和人格的伤害,还会助长打骂者的霸蛮之气;还有人由此而质疑《员工守则》的合理性,认为《员工守则》是另一种“霸王条款”;也有人从法律角度分析《员工守则》漠视了员工作为公民的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权利,应是无效条款等等,不一而足。   支持者认为,一方面司机和售票员的行为表现了一个大国公民的气度和修养,实际是一个普通公民应有的修养,另一方面不应一涉及外国人就扯上“民族尊严”,他们的行为既无损“国格”也无损人格。   笔者站在“少数人”一边,坚持认为,任何时候都不应鼓励恶语相加、以暴制暴。   中国有句谚语,叫“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意思是说,做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以谦让为先,以忍耐为先。这应该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遇到各种各样的事,矛盾、冲突、挫折和不顺心会随时随地产生并降落到自己头上。如果每个人都抱着“我决不吃亏”、斤斤计较、睚眦必报的态度,那么社会必然矛盾重重,到处是冲突和暴力,国家将永无宁日,群众生活也无欢乐祥和可言,这样的社会也决无文明可言。   我们不必重复“中国是礼仪之邦”这个古老论据,即便我们已经进入21世纪,中华民族要融入世界,中国决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有这些都需要高素质的国民作为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制定并实施了全民道德教育建设实施纲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则早已纳入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中。这就要求每位公民在遇到矛盾和冲突,受到不公正待遇时,首先要保持克制、理智,而决不应以牙还牙、恶语相加、以暴制暴。特别是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做到这一点。这既是公民道德要求,也是行业规范的要求。   假如不作这样的要求,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都坚持睚眦必报、怨怨相报的话,那后果是不堪想象的,我们将会看到这样的景象:随处都能听到口角和辱骂声,随处都能看到拳脚相加、暴力相向,正常的秩序将受到破坏,公司也就会整天陷入讼案之中。   其实,“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打不还手”也并不排除必要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如果将其理解为“打死也不得还手”那似乎有些过于机械,而且这种要求也是不合法的。我的理解是,窗口行业因为服务而引起顾客对工作人员的打骂一般不会达到需要实施正当防卫的程度。否则,那就不是一般的服务事件了,而是严重的刑事案件了,自然不能适用《员工守则》。   至于不能因为这一事件而扯上“民族尊严”,煽动民族情感,我想多数人都是理解的,在此不再阐述。   总之,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应鼓励恶语相加、以暴制暴,更不应质疑服务行业的行业规范,它们的规范是有道理的,符合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发展方向,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