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问题。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这也使得农民工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实现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冲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的实施,也就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的与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以避免因违法而造成的成本计算。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就会成为农民工合法权利的有力凭证,可以较好的实现其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拖欠工资是农民工遇到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将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额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这种法律规定下,将讨薪纳为法律保护的范畴,并具有普适性,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工讨薪的成本,更加有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9 项内容必须明确,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名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产假;明确劳动报酬;明确社会保险;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第38条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第49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50条规定用人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须在15日内未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上的规定,为农民工社会会保险的缴纳、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农民工在劳动的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的机会。 (四)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45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况,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这也就充分保护了农民工的人身权利,为其获得工伤赔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五)农民工人身自由保障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作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第84条对用人单位类似违法行为做出了具体的惩罚的规定,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从而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人身权利不被侵犯
不知道你想问什么,你可以买一本劳动法来看,里面有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