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接受处理,前提对方没住院,去交押金,提车,如对方一直不来,可进行调解,支出押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采纳!如仍有疑问可进本人工作室或到法务在线咨询,法务在线是一家专业高效有态度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平台,可以完成对律师的在线咨询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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