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含泪看完了的你介绍。
先说说法律。
一起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一般对责任作简单划定,即“主要”、“次要”等,所以具体责任比例的多少,并没有直接说明。
在交通事故发生,交警部门勘验完成并对责任划分以后,就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一方可能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证据原则”,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属于一种专业性质的事后认定;但是假如事发地有监控录像、测速仪,或者现在有人证的话,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是可以采信其他证据的。简单说,就是你的证据证明力最好要是“客观证据”,这样就有机会超过交警部门“主观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既然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那你应该请一个专业的律师帮下你,对你的疑问点由律师形成书面材料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我相信如果你的证据确实充分,且有人证愿意为你佐证的话,那推翻第一次的认定也不是不可能(当然,你如果能证明认定事故的交警与肇事司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的话更加容易推翻)。现在你要做的首要任务是迅速找一个当地或者邻近县市的专业律师。
如果根据多次复议依然维持原判的话,那么你就收集车祸现在的其他人证、物证(一些方法我在上面已经提到了)。
我再来回答你关于肇事司机“不施救,导致死亡的”一般情节认定:
1 如果最终交警部门依然认定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的话,那么就不存在“交通肇事罪”的问题,在依然要在次要责任前提下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判定了。由于肇事司机没有实施及时救治而导致你父亲死亡的情况下,他应该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一旦在复议中推翻原来的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话,那肇事司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有逃逸行为将从重处罚。而你们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总之,简而言之,不管责任认定的结果如何,肇事司机都将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比例大小的问题。
我个人给你的建议就是找个交通事故经验较足的律师,让他协助你收集好相关证据,并着手赔偿问题。不要拖太久,应该在必要时候早点起诉,以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具体赔偿费用和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将这些条款复制如下,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随时提出来: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在这个举家团园的节日里,首先对你家发生的车祸深表同情,表示深切的哀悼。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问题,主要是看引起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不论有证无证、有牌无牌、都不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要通过交警现场勘查、照像、记录、调查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成因。因为现场情况不清楚,在十字路口发生这样的事故,责任问题划分上,没有直接的发言权,我只是说的是,如果对交警事故责任划分有疑义,可以向交警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法制室申请复议。
二、你说的司机逃离现场,可肇事车辆没有逃离,不能说是肇事逃逸,司机有很多狡辩的理由,去找人救人等。是的,就是到法院,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法院判决、审判的主要依据。
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不是唯一的一句。可以请律师介入帮助。
认定书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重新认定的,至于其他我也不好说,现在只能是节哀顺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