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2025-04-23 2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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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旧安全生产法第34条关于声场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规定,新安全生产法已改至39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释义: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这是《安全生产法》一条很有特点、针对性很强的规定,是在总结大量事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很容易发生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
  此外,因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距离过近而导致的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以及生产、储存的规模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二)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安全管理要求。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标志不明显或者不能保持畅通,发生事故时员工无法紧急疏散。
  也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无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回答2: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