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仍然应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办案的公安机关当地没有合适的居住地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回户口所在地居住,由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
交由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原案件仍然应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仍会由所在地的检察院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而不会由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当然,如果在决定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办案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则最后就会由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