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集体土地证还不能用于贷款,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根据《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规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
1、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
2、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扩展资料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的这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虽然可以拿来抵押,但是一般不会有银行同意的,因为存在很大风险。
一、《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由于《担保法》禁止用农村宅基地设定抵押,因此,有人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可能分离,当然也不能抵押。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
二、存在很大风险。 按照上述规定,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这样,农村房屋的买卖对象就十分狭窄。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和规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这也无可厚非。
担保法34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也就是说,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37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也就是说房屋可以抵押,但是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暂时不可以。已经有专家做了提案《把宅基地建设抵押贷款权还给农民》 要使农民拥有自建房(宅基地)抵押权,法律和政策需要作重大调整: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所有,应当允许农民拥有转让或者抵押权; 2.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3.允许农村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物尽其用,可以转让和抵押; 4.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也有个别地方试点住房抵押贷款,实质上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