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另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实在太低了。因此,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又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此进一步强调,力求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最终一个原则就是“不得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一般宅基地征收都是按照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区位补偿价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