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邢某与沈某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价值100万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后来邢某违约,但只给沈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3万元,邢某只答应赔偿给沈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而沈某则坚持要求邢某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沈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王渊成律师认为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产生有法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法定的违约金我们就不阐述了,仅就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论述。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可见,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坐标上下浮动的,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之前都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本案中,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了5万元,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扒燃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邢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册辩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春姿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