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