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