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原则,不在香港产生的利润无须在港课税,但税收永远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地方的税务局都是希望收到企业税收的,所以香港公司的利得税的豁免是要向税务局提出海外利得的申请的,不是与生俱来的。 申请海外利得需要满足的一般原则: 依据香港税务局的最新指引,判断业务运作是否在香港进行需要做出广泛全面考虑。正确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实。换言之,我们须考虑一切有关事实,下面举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 答:这个问题的首要目的是调查你公司的主要运作是否在香港。如果你的供货商是通过香港的展销会找到的,那么对证明非本港营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利的因素。但如果你是直接在中国寻找供货商,进行联络和谈判的话这是一个证明海外利得的有利证据。 答:这是和第一问相类似的问题。如果你在英国的客户是通过在香港的办公室联系,并在香港谈判的话,那么这会是不利因素。但如果你派人从其他地方到英国取得联络,并在英国谈判成功,那么这便是一个有利因素。 答:如果你将货物直接从中国运往英国,或者经香港去英国,但在香港没有进行任何加工面使产品的价值增加,这是一个有利因素。但如果在香港经过包装或其它加工使产品的价值增加后,再运往英国的话,这便是一个不利因素。 答:如果合约是在香港签订的话那么这是一个不利因素。而假如是在英国或加拿大签订则是有利因素。 税务局必须要考虑以上的因素来认定业务运作及收入是源自香港,或是属于海外利得而无需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