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是:
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国办发〔2005〕18号发布。本《暂行办法》共二十二条,突出保护工作、规范了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百度百科-非物质文化遗产
百度百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是:
1、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3、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5、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
6、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街道内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
1、申报报告: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向区文体局提出本街道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街道办事处意见。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10分钟录像片(限DVD)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所有的文字解说均须打上字幕),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仿宋_GB2312四号字体A4纸打印、一式8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4)照片统一为R-5格式,并附数码电子光盘一式二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紫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流程
一、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是:
1、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3、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4、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5、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
6、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申报条件
已列入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街道内有较大影响。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
1、申报报告: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向区文体局提出本街道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街道办事处意见。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四、申报程序
1、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具备条件的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筛选、论证。
2、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区文体局。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2、依靠专家,认真筛选、论证申报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并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中华老字号”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民族传统医药、饮食、民俗等有关项目;
(3)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3、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4、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5、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10分钟录像片(限DVD)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所有的文字解说均须打上字幕),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仿宋_GB2312四号字体A4纸打印、一式8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4)照片统一为R-5格式,并附数码电子光盘一式二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各自自留备份。
扩展资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一、 申报条件
(一)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各乡镇文化站向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各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三、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根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意愿,对具备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对各街道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参考资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_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